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控制质量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 次。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二)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三)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四)需要工地试验室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应当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工地试验室,其资格要求为:
(一)授权负责人持有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试验检测人员持有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按照施工合同额,结合工期安排和年度施工工作量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4人;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至少6人; 2亿元以上的至少10人,且满足工程需要。
监理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可以按照上述要求减半配备。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工作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配置通风设备。
(二)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固体废弃物和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四)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检测环境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前,不得对被授权的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1),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其变更后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校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由专人负责日常保养、保管,并做好使用和保养记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当张贴上墙。
第三章 备案与核查
第十一条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20日前,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核验并出具意见后统一报送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分阶段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设立分部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分别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应当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15日内,按照《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及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是否按合同到位,检测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检测人员资格是否真实有效,检测人员是否注册至授权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
(四)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五)试验台账和内业资料;
(六)试验室的工作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
(七)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或自校是否按规定进行;
(八)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等。
第十五条 经现场核查,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3)。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前不得为工程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其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需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可后,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含相应参数)、通过计量认证(含相应参数)且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试验检测机构(含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二)有无超范围检测项目;
(三)工地试验室执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正确性;
(四)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工地试验室超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的;
(二)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三)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五)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三)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伪造、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