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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605131615/lysglj/2020-000004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公路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2-1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2020-12-11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和建设管理,现将新制定《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鲁交发〔2020〕8号)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05年,原省交通厅公路局以内部管理制度的形式制定了《山东省公路系统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决定将非公路标志的许可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为全面加强全省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管理,有必要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实际,制定《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许可、设置和管理等进行全面规范。

二、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和《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中,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包括《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一条。

三、制定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处作为文件起草处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厅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情况,于2019年10月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处室内部讨论后形成《办法(讨论稿)》,11月组织各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专家进行座谈讨论,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3月至4月通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期间,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59条,主要集中在明确申请人及申请方式、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需要许可,明确许可的实施机构等方面。经研究,采纳55条,采纳率为93.2%;不采纳4条,不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需要许可等方面,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因为与《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冲突。5月,厅公路处根据有关处室、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同时,按照要求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办法》不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5月下旬,将《办法(送审稿)》连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送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按照厅法规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作了修改,于10月14日提请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并按照会议所提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主要规定了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职责分工、规划、许可、维护、设置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界定了非公路标志的概念和《办法》的适用范围。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许可、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审定、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此外,根据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际,明确了申请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综合行政审批机构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确立了非公路标志设置“先规划、再许可”的原则。要求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四)依据相关设计标准对规划位置及版面内容进行规范。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以及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从安全角度考虑,明确了非公路标志规划的原则以及禁止规划的情形。同时,依据《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DB37/T487-2004)等相关标准,对非公路标志设置的版式及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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