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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605131615/lysglj/2020-000004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公路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4-2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4-20   作者: 点击数:  

一、出台背景

2019年我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改革前,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厅公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养护工程由各市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机构改革后,按照工作职责和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省厅对交通运输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开展了相应调研和征求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对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和档案验收工作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出台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三、主要内容

依据机构改革职能变化和国家和省“放管服”要求,对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和档案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对跨设区市的工程项目由提出立项的设区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设区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行为,依法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省厅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竣工验收工作的服务和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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