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路资讯 >> 工作动态 >> 正文

一男子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1-02  编辑:  浏览:

11月12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案,一审依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高速公路直接经济损失3135元。

现年18周岁的被告人刘某,系苍山县沂堂镇农民。今年7月17日23时许,刘某在夜色中驾驶摩托车携带活口扳手、塑料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至京沪高速公路临沂路段192至193公里处盗窃高速公路约148米长防撞护栏接口处的连接螺丝及垫片共计165套交通设施,在其作案过程中,被巡查至此的京沪高速公路临沂管理处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螺丝价值为31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破坏高速公路交通设施,谋取不义之财,使护栏防撞能力降低,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鉴于刘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一条:郯城局举办公路站规范化管理暨路政执法培训

下一条:张少军市长察看206国道绕城西线、北线建设情况

关闭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