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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法院判决:
公路局无过错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临沭县法院依法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定临沭县公路局在这起因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引发事故致人重伤
2006年10月8日,刘某驾驶摩托车沿省道225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李某占道晒粮的79km+300m处时,撞倒前面顺行骑自行车的王某,导致王某严重受伤。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行驶,且没有确保行车安全,是引起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未经许可在225省道占道晒粮且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引发事故的次要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在事故中严重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被确定为六级伤残。因达不成赔偿协议,王某将刘某、李某以及公路管理部门临沭县公路局一起告上法庭。
事故当事人:公路局管理不到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交警现场勘查后对事故责任进行了明确认定,但庭审现场,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都辩称,临沭县公路局是事故路段的管理人,没有及时制止打场晒粮违法行为,未尽到管理责任,公路局应对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李某辩称违章晒粮应由公路局处罚,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局究竟应承担何种义务,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庭审中临沭县公路局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的诉讼依据是交警部门出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理所当然的为事故责任者和受害者,将公路局列为被告属主体错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公路局无赔偿责任,公路局对该路段有管理责任,但不能认为有管理部门管理就一定没有违章行为,本案李某违章晒粮已被交警部门确认为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责任应由责任人承担,原告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溯及到管理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公路局还出具了事故当天正常巡查、清扫路面的证据。
法院判决:公路局无赔偿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驾驶摩托车沿省道22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李某占道晒粮的79km+300m处时,撞倒前面顺行骑自行车的王某,导致王某严重受伤并致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因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已按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达成赔偿协议,并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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