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府职责 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法规化服务便民更突出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解读
我省第一部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实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了政府职责,使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法规化,服务便民更突出。《条例》的实施,对于依法推进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促进山东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优化通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对这部《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将服务便民纳入《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公路保护与管理、公路路域环境保护、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七条,其中将服务与监督专设一章,就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真正体现服务为民。
服务与监督是《条例》第四章,共有七条,分别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及人员、公路经营企业的服务职责;要求建立方便查询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多种形式及时播发公路交通运行情况;要求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服务区提供免费使用的卫生设施,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同时,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与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突发事件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提高应急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法规化
《条例》是山东省将近年来开展的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上升到更高层面,体现出对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视和推动对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常态化。《条例》对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章节做了详细规定,除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禁止新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沿公路一侧建设外,明确了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时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要事先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对公安、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作了规定,部门联合、共同行动、做好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效性。
三、保安全、保畅通更加详细、系统
为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条例》做出了详细而系统的规定:针对近年来涉路工程逐渐增多的情况,为了保护公路自身安全,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条例》确立了涉路工程建设双审制,即对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审查;落实做好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如果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对于道路拥堵问题,《条例》也做了一些规定,主要是加强各部门的配合,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及时疏导交通。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巡逻检查,依法查处车辆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疏导交通,维护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置交通拥堵等突发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到场调查处理。
四、政府职责得到强化
《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职责,明确了路政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在公路路政管理经费上,明确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解决了税费体制改革以来路政管理经费的来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