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防性养护劳动竞赛 加强日常养护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公路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继1997年出台《公路法》后,我国交通运输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绩。《条例》是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了《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为政府组成各相关部门、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加快公路保护法制建设,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依法行政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方便社会各界理解《条例》对云南公路管理养护的意义、作用,笔者对云南省公路局局长吕云锋进行了访谈。 问:请问如何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从1997年《公路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了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和公路路网管理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公路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公路安全保护的行政法规,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促进公路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完善公路法规体系,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坚持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些都对公路交通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1997年《公路法》颁布实施后,填补了我国公路立法上的空白,为公路建设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多年来的实践效果上看,《公路法》作为公路行业的一部龙头法律,缺乏其他必要的配套法规,使得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还存在部门职能交叉,协调面广,尺度不准,违法定性难等问题。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法规的空白,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加强和规范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解决公路安全保护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明确、违法行为查处与监管不到位、违法定性不统一等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条例》对于加强公路法制建设,推进公路行业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快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十一五”期,我省公路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全省交通基础设施总量迅速扩大,公路总里程从“十五”期末的16.8万公里,增加到“十一五”末的20.9万公里,交通运输条件显著改善,国民经济的“瓶颈”制约得到缓解,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云南省公路局管理养护的国道、省道公路总里程23277公里,承担了全省公路客货运输中80%以上的运力。但是,由于云南省特殊的气候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呈现出的“六强六弱”阶段性特征,云南省目前仍然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欠发达省份,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起点低、基础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云南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公路“瓶颈”制约的缓解还只是初步的、不稳定的,也是低水平的。这种状况显然难以满足每年7%到8%的经济增长速度对公路交通运输的需求。而且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全面实施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将面临着提高通达深度、扩大通行能力和改善服务质量的多重压力。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要维护好公路路网的安全、完好和畅通状态,提供高质量的公共出行服务,就必须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采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手段和措施。《条例》的出台,总结了公路静态保护与动态保护的规律性问题,强化了实施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与手段,创建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使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形成强大合力,为公路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对促进公路事业加快新的跨越式发展进程必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公路管理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条例》中所设立和规定的制度,充分体现了改善公路管理方式、提高公路管理水平的理念。 《条例》所确定的车辆超限治理制度、公路行政许可制度、保障公路安全区域范围、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农村公路保护等,都必然会促使各级政府、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