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93号令,发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时值“十二五”开局之年,《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促进我国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45万公里,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任务也日益繁重,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突发事件,公路抢通保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任务更为突出。《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全面构建了公路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它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 公路与人民群众出行息息相关,依法保护好公路,从而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条例》围绕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这一目标,加大了对公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公路保护区制度、涉路施工许可制度、公路桥隧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车辆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着力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同时,更加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于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路管理养护水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此外,《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应急保障能力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影响、破坏公路的突发事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应对,较好地完成了公路抢通、保通任务。通过总结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条例》在应急预案和演练、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建设、路网运行监测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有力推动了公路应急处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实和完善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必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建立健全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2004年6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九部委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集中治理工作。经过近些年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并通过行政的、经济的和法规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货车超限率大幅度下降,严重超限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运输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次数大幅下降,公路设施破坏速度有所放缓。但是,治超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苦的工作,涉及部门多,综合性强,巩固治超成果的难度大,部分地区反弹严重,还缺乏从根本上防止和制裁违法超限行为的系统的法律规范。《条例》把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确定下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必将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四)有利于深入推进公路保护和依法行政 《条例》是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公路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律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条例》的立法原则、有关制度构建充分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了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转变,在继续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公共服务,并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等方面贯彻了高效便民的原则;既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了权责统一。贯彻实施《条例》,对加强公路法制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