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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新规明年实施

发布时间:2011-11-14  编辑:  浏览:

2008-09-06 中国公路网


上班早高峰时间,道路上发生一起小事故,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站在路中间争论,不理会身后滚滚的车流和烦躁的喇叭声。这样场景,相信每个上班族都曾遭遇并且为之闹心。 今后,如果类似情景上演,执勤的交警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一旦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部门可对司机处以200元罚款。 这是公安部日前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新内容,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从而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亮点一: 扩大简易程序范围 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定》还增设了“自行协商” 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这是我们在总结了各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经验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修改。”这位负责人说,通过扩大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规范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程序,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延误。(来源:公安部网站)亮点二:外国人在中国“肇事” 公安机关可禁其出境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这是新《规定》的又一大亮点新《规定》指出,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新《规定》强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可以较好地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三:规范调查取证程序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应及时验血《新规定》指出,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警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以前,对酒后驾驶引发事故的处理没有作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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