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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盖然性标准 与抗辩策略

发布时间:2011-11-14  编辑:  浏览:

盖然性标准 与抗辩策略

2008-08-19 《中国公路》 许建 朱熙


7月14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路面碎石导致驾驶员连人带车摔倒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摩托车驾驶员潘某酒后驾驶负有一定责任,自负40%损失;而案件损失60%的责任认定则显得较为复杂。公路管理站和4家保险公司,以及沈某、赵某、霍某、付某、徐某5名变型拖拉机驾驶员,10名被告中究竟谁应该负责任呢?则需利用盖然性标准进行判断。 案件回放 2007年9月30日19时左右,原告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在汽车道(该公路设有辅助车道供摩托车行驶)行驶至金通公路(223省道)通州市金沙镇新东海东侧地段时摔倒,造成人伤车损。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段有碎石抛洒在路面上,根据抛洒面积和摩托车刮痕,交警认定事故是因摩托车碰撞到散落在道路汽车道上的碎砖石而引发的。 事发当日下午,被告沈某驾驶湖北J/9B230、赵某驾驶O2/03342、霍某驾驶湖北J/99868、徐某驾驶10/50655、付某驾驶鄂11/68573变型拖拉机,按所述顺序从223省道朋来门工地运送碎砖石到南三环路西的雄帮工地。路线均是从朋来门经223省道向西过金西大桥后,再经青岛路向北上三环路再向西,空车后仍按原路返回。 事发后,经交警、路政部门比对及被告辩认,确认事发路路面上抛洒的碎砖石来自朋来门工地。 1名原告与10名被告 通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查取证后,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只能根据《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将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以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给了相关当事人。此举意味着受害人潘某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才能得到赔偿和讨回自己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潘某受伤后,被送往通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5天,先后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通州市公路管理站、沈某、赵某、霍某、徐某、付某5名变型拖拉机驾驶员以及4家车辆保险公司诉到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0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4926元。 原告起诉理由是:被告公路管理站未尽路面清理义务,疏于管理,应承担责任;5名变型拖拉机驾驶员运送碎砖石,并将其抛洒在路面上,致使原告碰撞受伤,应承担责任,而5辆变型拖拉机均缴纳过交强险,各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答辩 被告公路管理站辩称,对路面遗落物、抛洒物的管理虽属答辩人管理范畴,但答辩人已尽了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可能对公路全线进行全方位时段的监控。事发前,路政人员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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